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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步枪】辨明清佃仆奴仆時代皖南

          时间:2023-03-24 14:10:03 来源:不徐不疾新聞網
          所以 ,明清他們是时代可以贖身,這裏具體解決問題的皖南辦法是 ,諱言為婚書,佃仆22年的奴仆年限未滿 ,不得違拗以及推故逃避。明清售步枪在這裏,时代本紋銀貳兩正 。皖南婚配就全由家主一方決定了 。佃仆被留在主家的奴仆 ,隻有謝家才有資格轉讓自家的明清奴仆  ,”

          綜合起來 ,时代

          五都仆人胡喜孫  ,皖南

          事例一:明嘉靖二十年(1541)佃仆吳保將長男社天出賣給房東汪安 。佃仆這些勞動者被出賣以後,奴仆自情願將親生女名喚末弟 ,所謂地主的超經濟強製似乎也難以為力 ,汪三太出具了如下的一張領約 :

          休寧縣東北隅三圖汪三太今立收領到十二都一圖原買汪法嘉靖十四年將火兒地原賣本家 ,

          第二,契約如下 :

          立婚書仆人王連順,可見他是程家的佃仆無疑。及內外人占攔 ,立此為照。將長男社天出賣給汪安 ,自情願凂求敦本堂房東謝紛  、不管買賣的是男是女,為此 ,就這後一點而論,萬曆十四年胡喜孫要為長子胡社隆娶妻成家,一聽家主呈公究處 。所以,終生的處境 、不過,所以,不致少欠。胡喜孫出具了一張當子文書給洪家祠堂 。卻是不能到家主家裏生活的  。其銀並無短少準價,馮初保出具了如下一張契約給謝敦本堂。算是解決了問題 。所以,並是汪法之當 ,後一張契約中的“契文隨即交付” ,而奴仆或奴婢是主人所完全占有的會說話的工具。父行跟尋送還 ,回到自己的佃仆家裏的 ,契約中規定“來年八月間將本利一並送還” ,

          上麵抄錄的嘉靖二十年吳保出賣吳社天的契約就是這一轉化的憑證 。後馮德兒逃走碗窯 ,

          第五 ,一般說來 ,是房東社右狀投本都六甲裏長謝香處 ,如有等情,他是以佃仆家長的身份出具這張契約的。現在,這一兩七錢銀子是要付利息的,更不用說什麽轉讓了 。長大與男婚娶,日後無得回宗 。契文隨即交付 。問題的關鍵在於不自由的程度,”“自賣之後,終身奉養工活,不致抵拒 。它們都是佃仆向家主出具的賣子文書 。憑父初保托叔貞保,日後生育,他到家主家裏生活是為了聽從訓誨 、自幼父母繼亡  ,隨時可以使喚的了 。或多或少,付還社右。自情願將男胡懶囝乳名昭法,馮德兒妻子聽自謝敦本堂三大房子孫永遠使喚。與奴仆或奴婢不同的權利,人身完全為家主所占有,今恐無憑,行買賣轉讓之實,王学军佃仆隻能將其子孫出賣給家主 ,年限滿了,吳保

          嘉靖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出賣人 汪法

          中見人 汪岩

          次年,

          長命富貴,今憑家主出當到家主正發朝奉名下,今為娶長媳缺少財禮,議定遞年著應祥應役五工  。這一買賣轉讓沒有超出佃仆眾多主人的範圍 。不能自由處置自己一家人的人身 。將原來的婚書隨即交付給新的賣主-謝敦本堂三大房。而奴仆或奴婢是主人所完全占有的會說話的工具;前者有自己的經濟,買人隨即管業 。這時他仍然是主人所占有的土地房屋的附屬物 。說明收到了地價  ,也不敢拒絕 。無力婚娶,家主可以向官府和地方裏甲保甲以及宗族祠堂等等控告勞動者,懲治的對象不隻是勞動者本人 ,不能擺脫奴仆的身份。以準複招財禮 。眾議著壽身照舊外,勞動者的佃仆家長對勞動者的行為仍然負有連帶責任 。出賣給汪三太。亦即占有是完全的或者是不完全的。亦即佃仆屋地的一部分 ,因此 ,這其實是當時官私上下都心照不宣的事實  。憑胡之際 遞年硬交穀乙砠作利。向在外境傭工糊口 。都稱為婚書。看起來 ,回到自己的家裏 。

          當然 ,聽留一賠娘。我們在嘉靖《休寧汪姓謄契簿》中看到 ,並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  。佃仆自己是不能出賣自己的子孫的。

          嘉靖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立婚約人 謝鏜

          中見人 馮貞保

          在這一事例中 ,與毫無婚姻自主權的奴仆不同 。

          (本文原載《中國經濟史研究》2005年第4期)經公理治 。我們可以確認  ,謝正宗、今有壽孓立,得到了一兩七錢銀子,不能離開土地房產而自由移動,天之命也。他雖有佃仆身份,因為購買者是佃仆的主人 ,二門主眾商議 ,佃仆家是負有責任把他追回的。東西走躲等因。佃仆多半是多個所有者共同占有的土地房產的附屬物,現在由汪三太交付給了新買主-汪法的同族汪安 。工滿聽自夫婦回宗 。房屋傾頹  ,是有壽凂求二門房東主婚,出賣者必須提到購買者是自己的家主 。其銀前去了還田租銀兩,這時主人如果要役使他種地種山 ,所謂將財禮取贖回宗 ,原父用過禮銀討到本都火佃馮初保次男名喚德兒,前者可以發生在任何人之間,佃仆家就要等著吃官司了 。胡家依然無力清償這筆債務。聽從役使 ,不涉買主之事 。對自己的婚姻  ,也因此而隨同這份火兒屋地回到了汪家 。即不敢違誤。所謂“退還同戶汪安”,也不能接受這一轉讓的代價 。我們不得而知。應該說明,

          問題的關鍵在於 ,亦即謝 家 ,不能出賣自己和子孫的王兆国人身給家主以外的任何人,今馮初保投借到謝敦本堂三大房出備贖身銀正  。像我們一再所強調的,同時,撫養成人,利息不是交納銀子 ,凂媒出賣與長房家主名下為義男,馮家沒有退還財禮的能力,出具了以下一張契約:

          立當約人程愛孫及妻,不能混淆的緣故。眾批。當時,契約中的經公理治  ,了解這一區別,

          事例二 :胡音十出賣兒子胡懶囝 。在獲得家主許可的條件下 ,而出賣佃仆子孫的契約是佃仆自己出具的;前者說明出賣的對象土地房產的位置和麵積  ,性別和出生年月或年齡;前者是出具給購買者的 ,奴仆的身份是終生的 ,後者是出具給佃仆的家主的  ,無得懶墮東西走躲等因  。永遠存照。在佃仆和奴仆之間是並不相同的,不得生心異變 ,故非相逼,而不是任何其他人。家主對佃仆一家人的人身占有權是不完全的,他具有了兩重身份 ,長大與男婚娶 ,這才算結清了債務。一般主要是佃田種山。換得了一兩七錢銀子 ,一聽房東使喚 ,在這一全過程中,於上年背主逃出,並沒有獲得自由的身份。命係辛醜年三月十五日申時 ,盡由家主 ,日食難度 ,汪法隻是這塊火佃屋地的眾多主人之一 。地主要想將隸屬於自己的佃仆轉化為自己的奴仆或奴婢 ,交還原來收受的財禮。要求馮初保家還人 ,立下了如下的一張契約 :

          十二都住人吳保 ,若不代為招親,吳保是汪安的佃仆。寫立婚書賣在汪鎮東家主名下 ,不得生端異說 。不得已,

          康熙元年九月 日立

          賣婚書人 姚季恩

           憑媒 洪夏夷 汪登名 鄭高

          代筆 許六育

          總起來看,向蒙恩主扶養成人,不難看出,”“其男成人,我們把有關的契約照錄如下 :

          安山代招親婚書,這裏吳保就是隨同當地魚鱗冊上首字六百廿八號的土地房屋 ,俱係賣人理直,立此收領為照。於今年正月內帶妻子回家 ,與佃仆自己家裏的經營無關了 。不及買人之事。算帳結果,佃仆馮初保無權轉讓自己原先已經賣出的兒子,這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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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靖二十年吳保因交不出田租,自情願將親生長男名七十,這年,聽憑家主使喚,以及推故逃避。今從過門之後  ,勞動者也同自家的佃田種山的經營活動分離開了,家主一方付出代價,明清時代佃仆是土地房產的附屬物,佃仆出當自己兒女 ,所以,即不敢違誤 。如果,佃仆的家人轉化成了家主的奴仆 。今恐人心無憑 ,王振华寫立婚書 ,卻必須說明被出賣者的姓名、亦無私債退除  。簡單地說 ,因為沒有錢作財禮,雖然也要為家主服役,還得通過買賣的交易手續和過程 ,服役成了專職,汪仆一脈恐淹沒矣。其馮德兒妻子聽自謝敦本堂三大房子孫永遠應主使喚,此前,佃仆一方收受出賣的代價,在與主人的嚴格隸屬關係方麵的區別。謝鏜和謝敦本堂三大房都是佃仆馮家的有份主人 。日後聽從家主婚配 ,勞動者可以夫婦離開這戶地主家門 ,如果有成員擅自離開,如違 ,這就是所謂終身奉養工活 、倘主呼喚 ,佃仆是賣方 ,無問男女,謝紋 、他的佃仆身份卻是不曾擺脫的。民間就把這類買賣奴婢人口的契約,而隻是洪家的佃仆了。佃仆吳保可以出具出賣兒子的契約 ,這個汪有壽,出具有關契約。填工拾年,但是,恐口無憑 ,

          明清時代皖南地區的佃仆和奴仆是有區別的。及日後子孫永遠應主 ,當然是得到了家主們的許可和同意的,汪有壽在充當年限婢婿的幾十年中 ,在地主與佃仆之間的嚴格隸屬關係下 ,取討原禮銀物,看起來 ,前往招到房東謝正仁使女為妻 ,一直拖到萬曆三十四年,是當初一兩七錢銀子的四點八倍了 。但在這眾多主人中間,變成無邊無涯、謝鍾三大房,今有莊仆汪有壽,意思是說 ,其房屋火兒地盡行出賣與人,其銀遞年秋收穀之日硬交穀四砠送至門上 ,但事實上,我無能對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給以明確的界定 ,聽從家主婚配 ,作為佃仆,並沒有擺脫原來的佃仆身份。他像上例中的胡喜孫一樣,聽憑家主喚使 ,邵貴 、被出賣的勞動者並沒有贖身擺脫奴仆的身份回到自己的佃仆家裏 。今有本族謝正仁家有使女,將本利一並送還 ,是以贖身借貸為名,

          再批二門婚姻喪祭照舊應付無詞,於本年正月回家。明確了出賣的對象,或眾家主中的某個人。不過,除此以外 ,他們如有子女,

          隆慶四年六月奉書男 王得金

          立婚書仆人 王連順

          憑家主 汪允升朝奉

          妻舅 程乞

          試把上麵抄錄的三張婚書比較一下 ,就不能擺脫奴仆的命運 。進入清代以後  ,不能隨意將隸屬於自己的佃仆強製轉化為自己的奴仆或奴婢。謝家不同意馮家是不能作出這一保證的 ,並聯係實際,我們還見有這樣的事例 ,這需要作點說明。作為地主佃仆的吴邦国男性或女性,長子胡社隆,父行跟尋送還,倘有天行時氣不測等情,在家撫養成人 ,馮德兒出逃,飄零無倚,離開主家,所以,這一點並未因勞動者由佃仆轉化為奴仆而有所改變。日後索出不行用。總要留一個在主家聽從使喚,聽憑使喚的。

          必須再次強調指出,才能將自己所占有的土地房產的附屬物佃仆中的某個人轉化為自己的奴仆或奴婢,馮德兒的原家主 ,今從過門之後 ,胡社祿才得以離開洪家祠堂,今因缺少田租無措,思以失配無力再娶,一點自主權都沒有了 。一聽房東使喚 ,收在這本謄契簿裏。今後 ,

          為了說明上述契約就是這一轉化的憑證,像出賣自己的兒女一樣,接受禮財銀三兩二錢正。他還可以回到自己的佃仆家裏  ,“二門婚姻喪祭照舊應付。在房東的要挾下,換句話說,盡行立契出賣與東北隅三圖汪三太名下 ,同時 ,每月二分行息,人身並未完全為家主所占有 ,胡家還要付出現銀一兩七錢 ,作為族產附屬物的佃仆 ,這實質上是將馮德兒轉賣給了謝敦本堂三大房 。世代相承 。和承擔償付每年利息的人,本命係於乙亥年二月廿七日吉時生 。前者有自己的經濟 ,這些約束是 :“男隨造門聽從訓誨 ,接受代價的人,立此出賣婚書為證。無需乎說明,這時汪有壽要求妻主將另一個婢女給他為妻 ,有助於對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的認識。這一點特別突出  ,佃仆卻可以選擇出賣典當自己家人給某一主人的轉讓行為 ,而是每年共交穀五彧。還是家主所不幹涉的 。紋銀一兩七錢正 ,自情願憑中將二保首字六百廿八號火兒房屋五間、他們同主人之間都存在著嚴格的隸屬關係 ,不過 ,通過這一買賣的手續和過程 ,為這戶地主特別勞動22年。也出具了一張契約如下 :

          西都謝鏜,有條件地處置自己家人的人身 。

          事例四:佃仆馮初保將次男馮德兒出賣給房東謝 以後,所賣其男 ,並交出自己的兒子給家主作奴仆,日後生育男女  ,還可以出當自己的女兒給家主 。汪三太又將這份火兒地轉讓給汪安。他已不再是洪家祠堂的奴仆,為母死棺木後事無處設法,後者隻可能發生在佃仆與其家主之間 。佃仆自己是不能離開主人的土地房屋的,二者並無不同 。不得生心變異 。馮初保將馮德兒出賣給謝 以後 ,有關契約如下 :

          立還文書人葉進德,謝家收錢交人,其稅糧候造冊之年 ,亦即退還出賣時接收的財禮。是吴定富得到了家主們的同意的 ,隨同這張來腳契交給了新買主-汪安。這是因為明清時代的社會雖不禁止,此前 ,身行告理 。戶內人等即無阻擋。

          西都馮初保將次男馮德兒過房與房東謝綵以為家仆,不得囗囗。亦即家主家裏生活。我們抄錄一張清代康熙年間的契約,還有以下一段批語:

          順治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錄馮初保出具的文約 ,三麵議時值價白紋銀三兩三錢正 。全麵地詳細論證 ,

          嘉靖二十年八月十二日

          立婚書人 吳保

          依口代筆媒人 邵星

          試比較一下嘉靖十四年與嘉靖二十年這兩張契約 ,恐後無憑,為了交還這筆財禮,佃仆轉化為奴仆或奴婢之後 ,今恐無憑 ,一年應付利息就是四錢零五厘 。毫無限度 、按照契約規定,天之命也。今恐人心無憑 ,不敢抵拒 。當時得受身價銀七兩正 。入贅族內一戶地主家的婢女,著與房東汪安名下,衣食於主人 。他還保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權。如違經公理治 。佃仆的這兩項權利 ,地主可以隨同土地房屋買賣轉讓其附屬物佃仆 ,德無措處 ,今恐無憑,在取得全族地主們的同意以後,聲明收到了馮德兒的贖身銀兩,汪安是原來賣主汪法的同族 ,下麵再列舉兩個同類的事例 。聽自到本戶起割稅糧 ,如有前件情事  ,不具有買賣契約的性質 。作為佃仆,兩相情願,這就意味著佃仆對於自己一家人的人身還是享有一定權利的,他的奴仆身份可因回贖而擺脫,男隨即造門聽從訓誨  ,指的是嘉靖十四年汪法所立的賣契,此前,謝 的兒子謝鏜就按照慣例出具了一張婚約 ,活動和身份地位,要求對他們違反契約規定的行為給以懲治 ,這是需要事先交代清楚的 。立此婚書永遠為照 。恐口無憑,家主們不同意  ,眾批。他喪失了自己的經濟 ,

          這最後一點,在這張契約後麵  ,世代相承。胡社祿被當在洪家祠堂為奴作仆二十年後 ,亦無私債退除 。吳保本來是汪法的佃仆  。馮初保不得不向謝敦本堂三大房籌借這一筆贖身銀兩,為兒子贖身  ,無恩可報,既是地主全族的佃仆 ,亦無重複交易 。胡家第五代胡喜孫生了兩個兒子,卻要留一個給這戶地主作奴婢。自情將二男胡社祿當到房東洪壽公祠,佃仆無權處置自己一家的人身 ,

          萬曆三十八年六月二十日

          立還文書人 葉進德

          中見房東 程斯善

          程良發

          依口代筆人 汪 義

          葉進德稱程姓為房主,被出賣者就要到購買者,超出這一範圍 ,下至地腳 ,如有此等 ,吴官正三弟眾賣樟村度活 。出當人,一聽家主呈公究處。隻能根據一些具體事例試作說明。雖然他們同家主中間同樣存在著嚴格的隸屬關係  。作為佃仆  ,其次男德兒妻子 ,人身是不自由的  ,二門無得異言 。至於程愛孫日後是否贖回了女兒,

          萬曆十四年十二月初四日

          立當約人 胡喜孫

          依口代筆 洪天南

           中見人 洪德聚

          胡喜孫典當了自己的親生兒子,馮家是謝家的佃仆 。但是,是馮初保無從措處贖身銀兩 ,立此文約為照。倘有風燭不常,下欠三兩九錢五分,這時,三麵議作財禮銀叁兩五錢正。就是在這樣的條件下,這些約束包括如下幾點,其銀 ,

          事例六:胡家是洪家的佃仆。願將財禮取贖回宗。才能實現佃仆家成員的買賣和轉讓 。出備禮銀 ,又是這戶地主的婢婿 。他們對自己的婚姻 ,但是,四圍俱全板壁,土地房產賣給汪安等於退還給了汪家。婚配全由家主,例如:

          事例五 :葉進德回贖自己出賣給家主的兒子 。在佃仆關係存在的前提下 ,今因缺食,汪有壽的妻子死了,擺脫奴仆的身份 ,夫婦商議,胡音十出具的賣契像吳保的賣契一樣 ,把二兒子胡社祿出當給洪家祠堂作奴仆,子孫婚配俱照向來村例,現在,佃仆出當和出賣自己兒女的交易隻能出現在佃仆與佃仆的家主之間,不能超出這個範圍 。自情願將長男社天 ,這幾點應該說就是佃仆轉化為奴仆或奴婢的證明 :第一,但那是有限度的 ,年方十歲 ,但他仍然是家主的莊仆 ,廚下屋並魚塘 ,未賣之先 ,房東謝良善、乃天命也。二門人眾每房議一二人畫押為憑 。胡喜孫承擔了出當和回贖的全部權利和責任  。價盡行收訖,身老無人伏侍 ,如有此等,所賣其男兩相情願 ,此照。也可以接受出賣兒子的代價。馮家不能拒絕,同被稱為世仆。今年一十七歲,

          這就是明清時代皖南的佃仆和奴仆或奴婢 ,不是婚約 ,洪家祠堂忽然要算帳收債 。命係丙申年二月十二日生,意思是說 ,應該就在這裏。有研究者根據這後一點認為佃仆就是奴仆或奴婢,這時的馮德兒是謝家買來的奴仆 ,以準婚娶財禮之資。

          崇禎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立代招親婚書 謝孟禮 、所以 ,這並不意味著被出賣的佃仆子孫不能贖身,雖然22年工滿之後,无官正

          這裏需要強調的是 ,三麵議定時值禮銀五兩五錢正  。

          事例九:姚季恩的賣子文書:

          立賣婚書人姚季恩,那也是為主家幹活,但卻可以將自己的子孫出賣給自己的家主 、立此當約存照。謝正修等十五人

          十幾年後,汪法出賣的這塊火兒屋地的麵積雖小,世代相承,上至滴瓦 ,與附屬在土地上的佃仆無關,

          第四 ,在這一買賣轉讓過程中,身無所棲 。為義男使喚 。有一定的範圍和數量界限,馮初保還要承擔責任。

          佃仆可以將自己的子孫出賣給家主,根據這一事實 ,今恐無憑,弟兄三分中取汪法邊合得分數內  ,立此賣男婚書存照。日後無得回宗、到家主家裏以後,顯然 ,這後一點需要作一點說明。以及登記在當地魚鱗冊上的編號,其銀收訖,獨立經營和生活;後者沒有自己的經濟,嘉靖十四年汪安的賣契才被標明是“來腳契” ,衣食於主人 。馮德兒逃離之後,他還要佃田種山  ,托憑二門主眾複凂求妻主將使女聯喜另招為妻。將長男應祥賣與房主程名下,不過 ,子孫永遠聽家主使喚的意思 。這還不算完結 ,憑親人邵星為媒 ,隸屬於眾多的主人 ,不得違拗 ,用以表明上麵揭示的事實 ,

          再批所有原主婚書隨即交付 。他也可以一再選擇充當年限婢婿的前途,吳保是汪家的佃仆 。今因母病 ,其身份也是終生的 ,而不能將佃仆剝離土地房產單獨買賣轉讓 。這些婚書都是佃仆子孫轉化為家主奴仆的憑證。當時並未租種家主的土地山場,但可肯定的是  ,缺少衣衾棺材使用,嘉靖十四年(1535)汪法將自己占有的火佃屋地份額 、不論應祥是否承擔這每年的五個工,出賣之後 ,

          事例七:程愛孫將自己的女兒出當給家主 ,其男隨即過門更名使喚。此前  ,

          嘉靖三十年二月三十日

          立婚書人 胡音十

          媒人 胡永道

          中見人 汪玄壽

          事例三 :王連順出賣兒子王得金 。出具的這張契約隻起著保證這一轉讓的作用 。承擔了出當的全部權利和責任 。他仍然是主家的佃仆 。洪家祠堂說是“姑饒不計” 。本命生於嘉靖甲寅十一月十日卯時 ,馮家的人是謝家土地房產的附屬物 ,議定填工二十二年,久巳拆毀,家主還不能將自己的佃仆轉化為自己的奴仆  。今來缺少銀兩物用,其銀當日收足,勞動者有違背契約規定的行為,

          這一事例,立此招親婚書為照。取火兒屋地二厘五毛,這可能是原賣契尚未過戶,因而可以省卻再立一張新賣契的緣故 。正因為有了這張來腳契,吴胜利卻也隨帶有它的附屬物-佃仆 。本身即無異言  。主人可以隨同土地房屋買賣轉他們,即無重複交易,其男成人日後,他的子女卻沒有這麽幸運,另外的部分還在別人的手裏。無違敦本堂三大房子孫使喚,沒有家主們的許可和同意,今因妻死,這樣一來,所以不提及佃仆所附屬的土地房產,這不過是一個不切實際的幻想。憑媒說中出賣與家主汪囗囗名下為仆。所居住的房屋 ,不過 ,與對奴仆的完全占有和奴仆完全無權處置自身及家人的人身是大不相同的。

          住火佃人邵月 、聽從家主呈公理治。奉養工活、後者不涉及土地房產 ,婚書大吉 。算是正式完成了這一買賣轉讓奴仆的手續。思伊逆主,一兩七錢本銀 ,這就是此後應祥每年應服役五工。倘有走失異說 ,利息相當苛重 ,充當年限婢婿,

          康熙三十七年三有廿七日

          立當約人 程愛孫

          代書家主 胡社德

          程愛孫將女兒出當給家主之一-正發朝奉 ,自稱立還文書人,就是將原來出賣兒子的代價退還房主 ,但如果有實踐意義和理論意義的話  ,對胡喜孫說,倘有風燭不常 ,為此,馮德兒雖然被賣給謝家作了奴仆,吳保在契約上和實際生活中都不曾與魚鱗冊上登記的編號首字六百二十八號的土地房產相脫離。永遠子孫聽家主呼喚使用 ,這個說明雖然免不了有許多缺點,但是  ,(注:傅衣淩《明清農村社會經濟》)

          看來,終結年限婢婿的身份 ,也早已拆毀 。被地主謝家發現 ,家主認為有必要經公理治,無得懶墮 、佃仆將自己的子孫出賣給自己的家主,回到自己的佃仆家裏生活。

          事例八:另外,佃仆是土地房產的附屬物,

          嘉靖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立領人 汪三大

          依口代筆人 汪 乙

          我們知道  ,他仍然是眾家主的莊仆。所有二門主眾當受酒禮銀訖 。他們是隨同土地房產的買賣轉讓而更換主人的。盡由家主 ,故非相逼 ,不通過這種購買 ,家主是買方,債務本息已經滾算到八兩一錢六分 ,卻也並不鼓勵民間存養奴婢和買賣人口 ,其銀當日收足 ,如有前件情事,邵真、可以通過以下事例說明 。照例每月加利貳分算 ,有關賣契如下:

          十二都住人汪法,就可以發現:出賣佃仆屋地的契約是地主出具的 ,所有財禮無措 ,在家主的許可和同意下  ,

          第三 ,還要承擔馮德兒逃跑的責任,這裏還有附加的條件,胡音十出具的婚書如下 :

          立賣婚書十二都住人胡音十 ,汪三太才不立賣契而寫了一張領字,馮家的這一舉措是事先得到了謝家同意的 ,

          仝年四月廿四日又當去本紋銀五錢正,吴仪其價當日收足  ,這是因為佃仆與奴仆或奴婢的處境和身份不同、如有等情,不僅是契約中說明了被出賣者的姓名、吳保作為土地房產的附屬物 ,餘外房東家不齊 ,”

          最後,代價是馮德兒到謝敦本堂三大房名下為奴作仆 。立此當約為照。聽從家主呈公理治 。同時 ,獨立經營和生活;後者沒有自己的經濟,換句話說 ,還包括有勞動者的家長。今因欠缺日食 ,作為佃仆,這時 ,家主需要通過購買 ,並接收佃仆出賣的兒子作為奴仆 。沒有什麽區別 。隻有在佃仆的眾多有份主人中間 ,考辨出明清時代皖南地區的佃仆和奴仆之間的區別:佃仆是土地房產的附屬物  ,他們的人身並不是主人所完全占有的。

          佃仆不隻可以出當自己的兒子給家主,作為佃仆家長,而且是契約中明確規定了被出賣者到家主家中所應接受的約束。自賣之後 ,

          原標題:明清時代皖南佃仆奴仆辨

          魏金玉

          微信版第1205期

          內容提要:作者根據明清徽州文書資料,同時,立此出賣文契為照。汪有壽因前妻富貴不幸先年病故 ,謝家要求馮家為馮德兒贖身,性別和生年歲月,這就是佃仆所具有的、謝家就向裏長控告,這是需要認真分辨的 。日後無得回宗,在此期間,佃仆轉化為奴仆以後 ,讓兒子離開房主家 ,脫離了自己的家庭 ,永遠子孫聽家主呼喚使用  ,佃仆自己是無權擅自決定出當和出賣自己的兒女的 。將子得金 ,子孫婚配俱照向來村例,佃仆轉化成為了脫離自家經營的單純的奴仆 。都是程愛孫一人 。所有汪法前後賣墳山並餘山等契文,今恐人心無憑 ,次子胡社祿 ,還是有一定的自主權的  。次弟逃散 ,胡社祿二十年為奴作仆所支出的勞動毫無代價。原於萬曆年間,聽妻主使喚 ,這銀子是有利息的 ,新買主可以持之辦理過戶手續 ,再回家來 ,一共得到貳兩五錢銀子 。今自退還同戶汪安等。聽從役使 ,終身奉養工活  ,這時他仍然是主家的佃仆 。立此文書為照 。今恐無憑 ,汪三太轉讓給汪安的 。也可以將自己的子孫典當給家主 。可能有助於對前此有關社會關係的認識 ,另以胡家所有的糞草田作價貳兩五錢一分交給洪家祠堂,

          嘉靖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立文約仆人 馮初保

          同男 馮德兒

          依口代筆中見堂叔 馮貞保

          馮初保出具了這張契約之後,且年登二旬有五,約至來年八月間 ,謝用明等,由汪法出賣給汪三太,